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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改
发布时间:
2020-03-19 18:32
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布,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上海市消防条例〉的决定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,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部分修改内容如下:
一、增加一款,作为第七条第一款:
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。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、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。
二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,修改为:
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:
(一)承接物业管理时,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,做好查验、交接记录,并告知业主委员会;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,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;
(二)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、操作规程,建立消防档案,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内容;
(三)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、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;
(四)开展防火检查,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,对业主、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、制止,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;
(五)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,定期开展消防演练。
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损坏,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、更新和改造的,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。
三、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十四条:
本市推动智慧消防建设,将其纳入“一网统管”城市运行管理体系,依托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,为火灾防控、区域火灾风险评估、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。
应急管理、公安、交通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、经济信息化、民政、市场监管、民防、气象、教育、卫生健康、商务、文化旅游、生态环境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。
本市推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,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。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,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,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,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。
鼓励其他单位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。
四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,增加两款,作为第二款、第三款:
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,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、预警和处置能力。
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。
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《上海市消防条例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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